江苏省先进激光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 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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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先进激光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 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11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11

江苏省先进激光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

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先进激光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调动研究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培养和造就更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和学术带头人,提高实验室的科研水平,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科研管理主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即“以科研人员为本”,在整个管理过程中充分注意人性要素以充分发掘人的潜能。管理的对象包括科研人员、科研经费、科研条件设备、资料、仪器等。

(二)支持重点原则。科研经费的分配、项目的获批、人员的培养、团队的建设、成果的报奖等科研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应该始终贯彻支持重点的原则。

(三)统筹协调原则。科研管理是集计划、协调和服务于一体的管理,担负着实验室未来科研发展的战略规划,按照现实情况合理配置科研资源,统筹协调,既要考虑发展的整体性,兼顾发展的持续性,还要充分保证发展的协调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属于教师岗位的实验室成员、实验室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协同中心和各课题组聘用人员、学生以及外来人员。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在江苏省科技厅和依托单位的直接领导下实施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科研管理工作,并下设5个研究方向,课题组的设立由实验室室主任会议决定,除公共事务外的科研管理工作实行课题组管理制度。

第五条  课题组的研究方向必须服从并服务于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和研究目标。实验室允许主流(即己设置的5个研究方向)和非主流研究方向同时存在,在资源配置上以主流方向为主,实验室鼓励成员申请与主流方向一致的科研课题。

第六条  以课题组为单位,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成员自由组合;鼓励课题组之间进行合作,不提倡不同课题组做相同方向研究;课题组内部的分工由课题组长负责,课题组成员必须服从课题组长的工作安排,对工作安排有异议的可以提交实验室室主任会议审议。

第七条  实验室的公共事务由全体成员承担,具体分配由分管主任负责。如果公共事务和课题组科研任务的执行发生冲突的,由实验室主任确定执行顺序。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申请各级科研项目,应与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和研究目标相一致。申请人应事先与课题组长及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讨论,确定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参加人员及合作单位等之后方可进行申请。

第九条  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所属课题组及主持人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科研经费严格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计划外使用专项资金。实验室成员获得的各项经费的使用必须经项目主持人和课题组长共同签字后,方可进入报帐程序。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科研道德,真实完整地记录实验过程和实验结果,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泄密等一切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负责提交立项、评审、验收、成果等相关资料,供实验室存档备案。

第四章  学术交流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部建立定期和非定期学术交流机制,全室学术交流会每年举行一次;各课题组和其它单项学术交流根据研究进展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十四条  鼓励研究人员、博士后和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出席学术会议、参加技术培训、开展合作研究等)。对于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人员实验室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未经课题组长同意,不得参加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邀请国内外著名科学家来室进行学术交流(包括学术报告、出席学术会议、开展合作研究等),并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五章  开放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发展方向和重点实验室每年设置开放课题,开放课题指南通过网络公布。第一申请人必须是非本实验室研究人员,但需与本实验室的一个课题组合作。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的立项审批和检查、验收权归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实验室室主任会议代为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由实验室运行费支付。相关的财务管理与其它科研项目相同。

第十九条  开放课题由课题负责人组织实施,研究活动必须全部或主要在本室完成。按研究内容及进度编写实施计划,实验室对各项研究课题的进度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应按时提交研究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由实验室汇总分送学术委员会进行书面评阅,评阅结果通报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课题负责人提交项目全部相关材料,供实验室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开放课题产生的成果归属按照开放课题任务书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所有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论文、专著、产品、技术、设备、材料、以及其它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三条  所有对外公开(包括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励、审定品种等)的研究成果必须标注实验室名称,否则不计入学校年终考核, 不能获得科研奖励。

第二十四条  使用实验室研究成果对外交流和宣传时,必须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或实验室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经主管领导同意的必须报实验室室主任会议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包括已离室人员)对于实验室未公开的研究成果、技术和材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实验室室主任会议同意,不得擅自扩散、公开或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外发表论文、专著、报告、编辑出版等科研成果和申请专利、科技奖励时需经课题组组长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