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摘录)
发布时间:
201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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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规定学制期限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
等。
第三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6000)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覆盖本办法第一条所述全体研究生。奖励等级、奖励比例与奖励标准如下表:
第五条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安排在复试录取时进行,其他学年的学业奖学金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
第六条 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吸引优质生源为导向。硕士生主要依据报考志愿、入学考试方式和成绩(含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生源学校及本科阶段综合表现等。硕士生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985”高校和“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我校接收的推免生,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其他硕士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评定。
第七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从提出退学申请的次月起按月计退当年所获得的学业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算。